在游戏产业生态中,"抓银商不抓游戏"现象指向执法实践对网络游戏银商与游戏本体的差异化处理策略。该表述核心聚焦于为何监管机构往往针对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中介(即银商)采取整治措施,而非直接取缔其依托的游戏平台。
概念界定层面 银商特指通过倒卖游戏币、装备等虚拟财产牟利的第三方经营者,其业务常涉及人民币与虚拟道具的双向兑换。此类行为易衍生赌博洗钱、诈骗盗号等违法犯罪链条,形成游离于游戏官方体系外的灰色经济生态。 监管逻辑层面 执法部门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将银商定性为非法经营活动主体。因其未经游戏厂商授权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故成为重点打击对象。而合法取得版号的游戏产品本身属于文化创意产业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除非查实其内置玩法涉嫌赌博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否则不宜简单予以封禁。 治理效能层面 从执法成本角度考量,银商作为具体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其犯罪证据链更易固定和追溯。相较而言,游戏平台作为技术中立方,若未主动参与违法交易,则适用"技术中立"原则。集中打击银商可精准瓦解黑产链条,避免对合法游戏企业造成误伤。 这种现象本质反映了监管部门在促进产业发展与维护市场秩序间的平衡智慧,通过分层监管实现既遏制违法犯罪又保护创新活力的双重目标。在数字娱乐产业治理领域,"重拳整治银商而保留游戏本体"的监管模式蕴含着多层法律考量和实践逻辑。这种选择性执法并非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建立在法理依据、技术可行性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基础上的综合治理策略。
法律定性差异 根据《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法游戏运营商需取得版号、落实实名制并规范充值系统。而银商群体往往未经授权从事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业务,该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尤其当银商为网络赌博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时,更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游戏软件本身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数字化产品,只要内容不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所列的禁止性内容,其合法运营就应受到保护。 证据固定难度 银商违法行为通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社交软件等渠道留下完整的资金流水和通信记录,这些电子证据易于司法机构采集和鉴定。反观游戏程序是否构成赌博的认定,需专业机构对其玩法机制、概率设定、价值体系进行技术分析,取证周期长且认定标准存在争议。例如部分游戏的抽奖系统虽具有随机性,但若未设置直接的法币返现通道,则难以直接定性为赌博工具。 产业保护政策 我国游戏产业年产值超数千亿元,带动了引擎研发、美术设计、电子竞技等产业链发展。直接取缔整款游戏可能造成企业破产、员工失业等社会经济成本。而精准打击银商既能切断违法链条,又可保全合法企业的经营基础。这种"外科手术式"的监管方式,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 责任主体界定 依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谁运营谁负责"原则,游戏运营商负有对平台内违法交易的管理责任。但司法实践中需区分"未尽到管理义务"与"主动参与违法活动"的责任边界。多数案例显示,运营商在接到监管通知后及时封禁银商账号的行为,可作为减轻责任的考量因素。这也促使企业加强自我监管,例如完善交易监控系统、建立用户举报机制等。 跨境治理挑战 随着境外游戏平台的兴起,部分银商将服务器转移至海外以规避监管。执法部门需通过国际司法协作开展跨境数据取证,此类行动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相比之下,对境内游戏平台的监管可直接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实施效率更高。这种现实困境也促使监管部门采取"切断资金链"等更具操作性的银商打击策略。 社会效应评估 彻底关闭游戏平台可能引发玩家虚拟财产损失等群体性事件,而银商作为灰色产业链的寄生者,其客户群体相对有限。监管部门通过媒体定期曝光银商典型案例,既能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又可对游戏玩家进行风险教育。这种差异化处理方式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种监管模式的深层逻辑在于:既要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环境,也要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建立"平台自治+行政监管+司法惩戒"的多层次治理体系,最终形成对银商乱象的常态化治理机制,而非简单化地否定游戏载体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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